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市教育领域信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人员及职责。 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日常全面工作,相关科室及人员各负其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性重要信息撰写上报工作,督查各科室信息工作进展和对重要信息审核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公开前,应实行预公开制度。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依《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不公开;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采用以下符合行政权力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活和科研需要,有权申请获取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遵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要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向职权范围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办理,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依法应予以公开的,要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事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按《条例》规定不予提供,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将申请表送交(或快递)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针对不属于本机关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或者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等情况,分别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属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提交资料要件不齐的,要求补正资料后再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局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分管领导召开协商会,在会上进行交办。涉及科室(单位)单一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直接交办。
(四)各相关科室(单位)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答复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呈报局办公室。
(五)局办公室根据各相关科室(单位)反馈的书面答复拟写答复书,依法依规签署意见。
(六)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书呈局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答复书。
第十六条 局机关对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需收取相关费用的,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共同批准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要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及时调查,依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情形。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标准:(1)领导主管,责任明确到人;(2)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3)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4)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5)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6)公开档案齐全,备案易查;(7)公开措施有力,落实到位;(8)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如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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