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教字[2012]3号
关于印发《赤峰市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教育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赤峰市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联系电话:04768350997
附件:《赤峰市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赤峰市教育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 公共卫生 安全 规定 通知
抄报:自治区教育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抄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赤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赤峰市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 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或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及群体性异常反应。
第四条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在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完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卫生、安全设施保障建设,实现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第二章 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把公共卫生设施的安全保障性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与校安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统筹考虑,加快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使卫生、安全指标达到规范标准。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是属地系统第一责任人,相关股办室(站)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属地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全面掌握学校公共卫生资源情况、设备情况、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情况,制定考核目标和评价标准,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八条 定期不定期的对学校饮用水、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卫生资源和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管理和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年检验收工作;
第九条 对校长、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学校开展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教育。
第十条 指导学校制定或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赶往现场进行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学校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与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了解本地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状况及学生健康状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接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相关通报后,督促学校落实。
第十四条 督促将公共卫生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使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六条 建立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切实抓好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硬件达标。
第十八条 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责任。校长、分管校长、主任、相关人员应逐级签订责任状。有考核、有奖励、有处罚。工作实绩和奖惩要与校长及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九条 制定相关处室管理职责,总务处、政教处、安监办的责、权分工明确。原则上总务处负责饮用水设施、食堂、浴室、厕所、垃圾、污水设施的管理,政教处负责宿舍、疾病防控的管理,安监办负责对全校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实行每周立会制度,校长应亲自主持。会议记录应保留二年,作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制度。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日志,由专人负责记载,记录至少保留二年。
第二十二条 把预防放在首位,应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发布预警。预警通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高发期的管理按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开设每学期不低于四课时的卫生安全常识和健康教育课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对师生进行体检。
第二十五条 按600:1的比例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辖区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 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设备,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公共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卫生、教育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食 堂
第二十九条 应距离牲畜圈、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条 不得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
第三十一条 应有更衣间、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第三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要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加工操作间、内部设施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校内经营食品的小卖部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学校不得从食堂赢利;实行承包经营的(包括承包、租赁承包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校长;应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五条 每周应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食堂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录在案,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过夜。
第三十六条 食品及原料采购
选择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采购,应建立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一)采购、验收人员,应取得食品卫生质量相关知识培训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采购和验收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价格浮动较大和数量较大的,采购和验收各由不同的三人以上完成;
(二)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采购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定点采购的,签订有确保卫生质量的协议书,应索取供货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批量采购的,同时索取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应建立采购、索证台帐,台帐品种为: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食品添加剂、粮油、调味品等,内容包括:采购日期、品名、供货单位、数量、卫生质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收据等采购凭证),台帐至少存放两年;
(五)采购时检查标签、标识及感官质量,杜绝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无证照加工豆制品、农药超标的蔬菜、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七条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三十八条 食品及原料存贮
(一)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三)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四)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
(五)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备;
(六)冷冻(藏)食品的存贮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清洗消毒
餐饮器具、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一)清洗、消毒、保洁用的设施、设备和用具的大小和数量应满足需要;
(二)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三)盛装熟食的设备、用具,清洗消毒的水池必须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六)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七)餐饮用具消毒后要有专门的存放设施,结构要密封,标识要明显;
(八)使用的各类食(饮)具必须消毒,每天要有消毒记录和负责人员。
第四十条 烹调制作
(一)所有蔬菜必须按一拣二洗三拣四切五清洗的顺序操作,确保洗后无泥沙杂物;
(二)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气味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盛菜的盆皿容器等严禁落地摆放;
(三)肉类清洗后无血、无污、无毛,鱼类无鳞、无鳃、无内脏;
(四)“荤素分开”:加工禽肉、水产品要与蔬菜类产品分开,有条件的加工这两类食品应有各自的房间,如果条件不允许,最低要求应做到清洗用的水池、盆、刀、墩等加工工具和容器分开;
(五)“生熟分开”:加工生食品与加工熟食品的人员不得交叉操作;盛放生食品的容器(盆、碗等)与盛放熟食品的容器不得混用;加工生食品的工具(刀、案板等)与加工熟食品的工具不得混用;
(六)所供食品烹饪后出售不得超过2个小时;
(七)严禁使用木薯、苦杏仁、河豚鱼、猪甲状腺、有毒磨菇和发芽的土豆等原料,严禁出售没有炒熟的四季豆,严禁购用来路不明的大鼓桶油;
(八)不得制作、出售冷荤凉菜;
(九)凉菜、卤菜、过夜剩菜及主食,都要加热(中心温度摄氏75度)后,才能出售;
(十)随时做好锅、锅台面、备餐间及菜架的清洁工作,备餐间房门应随走随关。
第四十一条 食品留样
(一)专人负责留样和记录;
(二)每餐每样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
(三)每餐食品制作完成后,立即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在已经消毒的容器中罩好,防止污染;待冷却后密封,在容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并立即存放在冰箱内;
(四)留样时间应保留48小时,留样记录至少保留一年;
(五)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如果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交留样食品。
第四十二条 有毒有害物品(灭蝇灭鼠等)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第四十三条 人员管理
(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各种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与食堂有关的工作;
(二)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每天晨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 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集中培训;
(六)制定学生就餐卫生公约,应使用校园一卡通就餐,不准现金交易,设置排队购餐“一米黄线”;
(七)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工作时应穿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无装饰品;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二)工作服要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清洗更换,每人工作服至少两套以上;
(三)头发应置于帽内,不得留披肩发、留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吃东西、吸烟;
(四)严禁穿工作服进入厕所;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九种情形应洗手:开始工作前,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六)食品处理区不得带入个人衣物、私人物品;
(七)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场地、周边环境、水池、加工台、餐具、设备和容器等清扫洗刷干净,关好水、电和门窗;
(八)任何情况下不得用手或非专用的餐具等直接接触食品,不得对着菜盆、食物讲话,不得在餐厅大声喧哗;
(九)开饭前认真检查餐具,确保清洁卫生;学生用餐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餐厅;
(十)按时开饭,保证饭菜供应,冬季保证热菜热饭;开餐前饭菜应做好“四防”(防尘、防蝇、防鼠、防毒);
(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第五章 宿舍
第四十五条 宿舍应建立管理、检查、卫生、安全、考勤、奖励等规章制度。应指定一名副校长负责,相关处室具体管理。应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值班人员,实行在岗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卫生、安全隐患首遇责任制,缺失学生即报制,24小时值班制。
第四十六条 保证一人一床,床铺应牢固结实,小学生和中学生使用的床面长度分别不小于1.8米和2米,宽度不小于0.9米。双层床的上床应设置防跌落板(或杆),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小学生使用双层床的上床距离地面高度不宜高于1.6米。双层床应安装有安全可靠的小梯子和抓(扶)手。床铺上方应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原则上床上空间高度不小于1.2米。
第四十七条 宿舍出入口、廊道应实行24小时监控;消防设施设备应齐全良好,管理人员能够熟练使用;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既要通风、能阻止外来者进入,同时又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设置安全、环保、节能的人工照明设施,宿舍居室0.75米水平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75lx。楼道和楼梯处应安装应急照明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第四十九条 厕所应采用蹲式大便器,大便器和小便器数量的设置应满足学生早晚入厕高峰期的需要。原则上女生厕所应按每10-12人设一个大便器,男生厕所应按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两个小便器(或1.2米长小便槽)。厕位之间应设隔断。厕所内应设洗手水龙头、污水池和地漏。
第五十条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设置安全的通风、取暖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新建或扩建的学生宿舍不得使用燃煤取暖。
第五十一条 应安装有效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入学时,必须签订住宿卫生、安全等协议书,按宿舍管理员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五十三条 宿舍卫生要求
(一)做到“八净”、“六无”:“八净”即地面、墙壁、衣柜、门窗、玻璃、床、卫生间、洗手池等每天擦洗干净;“六无”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
(二)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三)衣柜做到内外有序,即柜内衣物放置有序,叠放整齐;柜外用品摆放有序;
(四)室内垃圾应装入专用箱(袋),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池内;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公共区内堆放;
(五)保持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六)保持卫生间、浴室和洗手间的卫生,卫生间内物品摆放整齐;便后要放水冲洗;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清除;
(七)不准在舍内喝酒、吸烟、大声喧哗、吵闹;
(八)严禁从窗口向外倒水、扔物;
(九)外衣至少每周换洗一次,内衣至少每周换洗两次;
(十)餐前应洗手,每天刷牙两次,洗脚一次;
(十一)开窗通风,上下午各一个小时以上;晚上休息时关窗;
(十二)被褥应每周晾晒;
(十三)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
(十四)舍内值日人员是卫生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饮用水
第五十四条 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对饮用水造成二次污染;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并加盖上锁,蓄水容积以不超过学校48小时用水量为宜;设施应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有消毒器。
第五十五条 采用自备水井供水的学校,自备水源的水井应远离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距离应在25米以上;水井应设有高于地面0.3米以上的井沿,井口加盖并上锁。
第五十六条 使用煤、电、燃油、燃气等各种能源的开水锅炉每学期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排污、清洗和消毒。储存开水的容器应每天清洗1次,加盖密封上锁。饮水机(桶装水)或其他类型直接提供饮水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建立饮用水设施管理制度和维护档案,对饮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耗材更换等维护工作有详细的计划和记录。
第五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水质检验合格报告。桶装饮用水或其他类型直接供饮用的饮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五十九条 卫生安全要求
(一)负责烧水和供水人员必须具有健康合格证;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三)提供的饮用开水应烧至沸腾;
(四)自带暖瓶茶杯等器具应保持干净,不得转借他人;
(五)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应立即停止饮用,并向学校报告;
(六)小学和幼儿园的热水炉(器)应全天候有专人看守,绝不允许学生进入开水间自行取水。
第七章 浴室
第六十条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等房间(公寓内的浴室可不设更衣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的地面要防渗、防滑,浴室地面要有不小于2%的坡度,公共浴室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第六十一条 浴室应设气窗,气窗面积宜为地面面积的5%左右,以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米。
第六十二条 更衣室和浴室应有保(供)暖设备,以保证寒冷季节学生洗浴时的室内温度要求,防止出现寒冷和冻伤。
第六十三条 更衣室和浴室应有换气设备,防止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六十四条 更衣室和浴室应安装人工照明设备,更衣室的平均照度应≥50lx,浴室的平均照度应≥30lx。
第六十五条 浴室使用淋浴喷头,不得设公共池浴。
第六十六条 公共浴室
(一)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浴室内及其厕所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三)浴室的热水应达到人体感觉适宜的温度,每次开放前管理人员应先测试电器开关、冷热水阀是否好用,严防触电及烫伤事故发生;
(四)淋浴间的热水量应满足学生洗浴的需要,以每人次40升为宜;定时开放的淋浴间应保证住宿学生至少每周一次淋浴;
(五)浴室内不设公用洗浴毛巾;
(六)浴室在开放后的当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行换水;
(七)禁止学生在浴室内玩耍打闹。
第八章 厕所
第六十七条 厕所应适用、卫生、安全,防止污染水源、校园及周围环境。
第六十八条 独立式厕所应距离自备水源、食堂25米以上,距离学生宿舍和教室的距离宜在200米以内,以保证学生入厕安全和方便。贮粪池要远离供水系统,避开教室和活动场所。
第六十九条 教师厕所和学生厕所应分开设置。
第七十条 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
第七十一条 通往厕所的道路两侧和厕内均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道路和厕内的平均照度应≥60lx。
第七十二条 厕所的前室或厕内应设置供学生使用的洗手设施。
第七十三条 水冲式厕所的给、排水设施应齐全。非连续性供水的厕所内应备有贮水设施。同时应配有纸篓和清洁工具,能够维护厕内卫生。
第七十四条 应安装防鼠和防蚊蝇设施,防止蚊蝇在厕内孳生。
第七十五条 独立式厕所卫生安全要求
(一) 应制定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有专人维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疾病传播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 应每天打扫一次,保证厕内清洁卫生,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无蝇蛆;水冲式厕所便器内无粪迹、尿垢、杂物等;
(三)应每天消毒除臭一次,杀灭苍蝇、蚊虫、蛆虫等有害生物;
(四)厕所后贮粪池的粪便应及时清除,前贮粪池(三格化粪池的一、二池)应定期清掏,粪皮和粪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水冲式厕所污水应排入当地城镇规划的公共市政排水下水道管网,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学校应建三格化粪池或净化沼气池,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爱护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七)女生不得夜间去室外厕所,特殊情况下应结伴同行并有教师保护。
第九章 垃圾和污水
第七十六条 应设置使用方便的垃圾箱(桶、篓)等垃圾收集设施。每个教室内应安放1-2个纸(物)篓;每个宿舍应安放1-2个纸(物)篓。
第七十七条 校园内道路两侧和操场周边等室外环境中应每隔300米设置1个垃圾箱(桶);垃圾箱(桶)应有盖。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对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第七十八条 垃圾存放站(池)应设置在校园(或周边)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距离食堂、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贮水池、教室、宿舍等的距离不低于25米;有条件的学校应使用密封式的垃圾存放设施设备。
第七十九条 教学区和生活区应备有卫生清洁工具。
第八十条 垃圾箱(桶、篓)内的垃圾每天至少清运一次,垃圾清运后应及时对垃圾箱(桶、篓)进行清洁;垃圾存放站(池)的垃圾应每周至少清运一次,夏季每周至少清运两次,垃圾清运后应及时对垃圾存放设备用生石灰或其他消毒剂进行消毒;校园内垃圾清运车辆应密封,防止垃圾散落。
第八十一条 生活污水排放应采用管道或暗沟排放,污水管道和暗沟应不渗漏;污水管道与供水管应有一定的水平间距,原则上在室外应大于1.5米、室内应大于0.5米;当污水管与供水管有交叉时,污水管应设在供水管下方,污水进口应设格栅,防止管沟堵塞。
第八十二条 降雨量较大的地区应有专门的雨水管渠,雨水管渠可采用明渠,雨水可单独排放也可并入污水管道。
第八十三条 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学校,污水管道应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处理。没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学校,生活污水排放点应不影响校内环境和校外环境,不得对水源产生污染。校园内不得有污水坑。
. 第十章 传染病
第八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等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导、检查;
(四)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五条 指导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一)搞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晒被褥;
(二)坚持体育锻炼,随季节变化增减衣服,提高机体抗病能力;
(三)饮食均衡,保持平衡膳食,合理休息,劳逸结合,防止过度的紧张和疲劳,并注意防寒保暖;
(四)集中住宿时不混穿他人衣物,个人生活用具单独使用;
(五)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时要进行遮掩,不直接面向他人;
(六)讲究食品卫生,不喝生水,不暴饮暴食,不购买不食用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
第八十六条 环境卫生要求
(一)消毒措施:学生经常停留的场所(特别是教室、食堂、宿舍等)要用含氯消毒剂和来苏水交替使用进行定期消毒,每周一次,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校要有总记录;重大疫情发生时,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消毒;
(二)通风措施:每天、每节课下课后,各班级要进行教室内通风,要求门窗打开对流通,每次不少于10分钟,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校要有总记录;
第八十七条 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教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一)晨检应在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要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二)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第八十八条 特殊时期的防控
每年的四月至五月、九月至十月是北方地区传染病、食物中毒等事件的高发期 ,应广泛开展针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防控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应每日进行晨检,必要时还要增加午检。此期间教育行政门部要每两周、学校要每周发布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通告,集中开展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整治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日报告、零报告。
第八十九条 小学及幼儿园在新生入学时,要查验学生的预防接种证,要及时向所在地的接种门诊报告查验结果。发现学生未全程接种相应疫苗时,要求学生及时到所在地的接种门诊补种。要对家长、学生进行相应疫苗接种的宣传教育,提高自觉接种意识。
第九十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
(一)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三)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第九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救助为先,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九十二条 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第九十三条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 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局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 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十四条 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
(二)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发学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四)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五)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指定专人,按有关程序要求及时、准确公布事情真相。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六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校长负责制,或未落实管理机构、管理责任、缺失监管的,或未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成立学校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落实专职(兼职)校医和保健教师的,或未落实传染病与食物中毒等事件责任报告人和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
(二)未建立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包括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等报告制度,消毒与隔离制度,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留样制度,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学生健康体检建档制度以及健康教育制度等),或虽已建立但未落实的;
(三)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四)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可疑物品、食品以及未经批准转移销毁可疑物品、食品的;
(六)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或学校、小卖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培训证而上岗的,或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七)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向未经卫生许可经营学生用餐的生产、经营单位订餐及采购食品的;
(八)对卫生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九)有其它与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十七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年检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九十八条 学校公共卫生事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十九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应”的内容表示必须这样做,“不得”的内容表示禁止这样做,“宜”的内容表示以这样做为佳。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监办 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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