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教育局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各旗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赤峰市教育局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如果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与市教育局安监办联系。联系电话:0476-8350997
赤峰市教育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学校 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
抄 报:自治区教育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抄 送:市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安监局
赤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
赤峰市教育局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保障和监督教育系统各单位及员工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涉及学校安全工作中特别是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中出现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及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等情形应负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是:安全岗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三)有错必究,处罚适当;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民办教育机构,还要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责令限期整改的,由政府或相关权限部门做出决定,按程序发出书面通知;需要给予政纪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接送师生的校车、租车为无证、无照、无准驾资格或货车、“病”车、超员车的。
(四)违反规定组织师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或商业性活动,出现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五)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六)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七)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八)未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二)制度、责任状、应急预案不健全,安全管理及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不认真落实的;
(三)不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安全工作任务、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出现安全事故的;
(四)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迟报或不按规定上报的;
(五)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六)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造成安全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各类特种行业设备设施未办理许可证或未领取许可证之前就安排运行的;
(八)各类安全岗位人员在未具备基本职业素质要求就安排上岗的;
(九)未按各级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的;
(十)设备设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学校的直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校内发生一次学生群体伤亡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事故的;
(三)安全工作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
(四)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群伤10以上安全事故,学校或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发生群伤9人以下的事故,比照第十一条根据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人以上或群伤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由市教育局或责成旗县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学校发生师生群伤9人以下的安全事故由旗县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将调查报告在十天之内上报市教育局。特殊情况市教育局可直接进行独立调查.
调查报告应包括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指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赤峰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一日
安监办 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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