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教规〔2016〕16号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高等职业学院: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规定,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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