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 重要意义及资金来源
第二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我国“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践行不让一个孩子因为贫困而失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
第三章 救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对死亡、失踪、因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在校期间父母双亡(含母亡父失踪或父亡母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一次性代偿全部未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对学生在贷款期间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因故导致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未还贷款本息的一年代偿,第二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及20种重疾以外的罕见病、各种恶性肿瘤且医疗费用花费在10万元以上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报时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2.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或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借款学生或父母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学生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二级标准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学生本人或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病历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提交申请表,其中:符合第四条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符合第五条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初审。由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拟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初审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在救助对象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完成后,填写《XX旗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复审。
3.贷款偿还。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于每年的6月和12月汇总全区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复审完成后,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4),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5),进行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后续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归档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2.除《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6,由基层机构存档,无需报送省级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
3.附件1、2、3、5由省级资助中心存档,附件4由经办银行存档。
4.其他档案管理详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7)。
第十条 征信管理:
1.对于第四条救助,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变更受救助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2.对于第五条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基层机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骗取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全力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确保生源地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按照“资金统筹、保证救助、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原则,统筹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核、汇总。建立贷款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鼓励共青团、妇联、工会、社会团体、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教育扶贫工作,不断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储备,帮助毕业贷款学生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走出困境。
第十五条 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家喻户晓,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确保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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