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
| 办事依据 | 《行政复议法》 |
| 受理机构 | 赤峰市教育局办公室 |
| 决定机构 | 赤峰市教育局 |
| 办理条件 |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教育行政复议: (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四)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对所辖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除此以外的行政复议不属于市教育局的管辖范围。 三、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通过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以信件寄出地邮截为准;直接到市教育局机关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以交给市教育局机关之日为准。 |
| 申请材料 | 向市教育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邮编、联系电话或者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日期及申请人签名。 特殊情况需要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 |
| 办理程序 | 一、市教育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予受理,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向申请人寄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市教育局的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三、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五、市教育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市教育局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当面送达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名后退还市教育局办公室。 六、复议案件结案后,业务主管科室应将案卷材料归档管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渠道 | 赤峰市教育局办公室0476--8334026 |
| 监督检查 | 赤峰市教育局监察室0476--8362124 |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以及该项许可涉及的特别法、赤峰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制度及相关制度 |
| 办公时间 及地点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赤峰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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